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48號原 告 狀元家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珊彤訴訟代理人 陳陞墀被 告 朱㨗盛即世合建材商行被 告 邱依密被 告 蔡逢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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