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30號
CHDM,100,簡,130,201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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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士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士廣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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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