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02號
CHDM,100,易,102,201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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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秀霞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8726號),本院認有不妥,改以通常程序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8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 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 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 訴。」。
二、查本件告訴人黃證源告訴被告呂秀霞於99年8月6日前某時之 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證源與被告達成調解 ,有彰化縣溪洲鄉99年度民調字第69號調解書可證,亦經本 院99年11月16日核定調解(99年度核字第12271號),依上 規定已經視為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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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