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48號
PTDV,99,補,448,201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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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李文正
輔 助 人 張雅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高祥盧晉輝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233 萬894 元〔計算式:4800×(4771.59+84.44 )
×1/10=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1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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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