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李文正
輔 助 人 張雅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高祥、盧晉輝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233 萬894 元〔計算式:4800×(4771.59+84.44 )
×1/10=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1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