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454號
TPDV,91,除,454,200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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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二九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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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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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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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國慧      │行        │           │肆元      │二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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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謀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