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308號
聲 明 人 蘇佑雯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清芳
聲 明 人 蘇彥華
蘇松瑚
蘇松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蘇松鈴之母許綉英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父母蘇彥華及許綉英所生長子姓名,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
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
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
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