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9年度,247號
PTDV,99,家聲,247,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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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陳永杰
相 對 人 陳何義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陳何義懿之利益處分不動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監護宣告人陳何義懿繼承被繼承人陳明窓之遺產,准由特別代理人蘇建民予以代理分割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陳何義懿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 月2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 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 修正後之規定,此觀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自 明。又中華民國97年5 月2 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 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 亦定有明文。從而,前受禁 治產宣告之人其之監護人,亦應須適用新修正之監護規定; 復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 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 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而於前開財 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 項及第1099 條之1 規定甚明。又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 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 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 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永杰之母陳何義懿業經本院以 98年度禁字第82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受監護宣 告人之配偶陳明窓擔任監護人,嗣因陳明窓死亡,於99年5 月26日改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並指定陳永偉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本院99年度監字第27號民事裁定,99年6 月 28日確定)。惟因被繼承人陳明窓於99年1 月7 日死亡,遺 有所有坐落於屏東縣萬巒鄉○○段450 之1 號地號土地(面 積40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屏東縣萬巒鄉○○段45 0 之2 號土地(面積40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屏東 縣萬巒鄉○○段371 之1 號土地(面積175 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8分之2 )、屏東縣萬巒鄉○○段371 之8 號土地(面 積14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屏東縣萬巒



鄉○○村○○鄰○○路36之6 號之房屋(面積155.4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屏東縣萬巒鄉○○村○○鄰○ ○路36之7 號之房屋(面積122.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之遺產,而受監護宣告人陳何義懿為被繼承人陳明窓之繼 承人,今為向潮州地政事務所申請辨理繼承登記,因受監護 宣告人陳何義懿已年邁,且長期罹患重度以上老年失智症, 聲請人及其兄弟會對受監護宣告人陳何義懿盡孝養之責,奉 養受監護宣告人陳何義懿至終老,以報受監護宣告人陳何義 懿含辛茹苦養育之宏恩,為受監護宣告人陳何義懿之利益, 故被繼承人陳明窓所遺有不動產,由聲請人與其兄弟協議分 割登記如附表,對受監護宣告人陳何義懿並無不利等情。三、經查,相對人陳何義懿前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82號裁定宣 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陳明窓擔任監護人 ,嗣因陳明窓死亡,於99年5 月26日改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 人,並指定陳永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本院99年 度監字第27號民事裁定,99年6 月28日確定),業有聲請人 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8年度禁 字第82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99年度監字第27號民事裁定影 本等件為憑,是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又受監護宣 告人陳何義懿因繼承配偶陳明窓之土地,今為辦理分割登記 受監護宣告人陳何義懿名下繼承得來之前揭不動產之土地等 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 登記謄本、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遺產繼承分 割協議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等件為證,復經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且證人即聲 請人之兄弟陳永正陳永仁陳永偉亦到庭證述屬實,有本 院99年11月1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 為真實。本院認受監護宣告人陳何義懿名下無任何財產,而 被繼承人陳明窓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610,040 元 ,就系爭分割協議書內容所示,受監護宣告人陳何義懿可分 配系爭不動產核算後之價額為2,293,973 【(1,865,300 + 223,500 +〈402, 300×51/100〉)=2,293,973 】元,並 未侵害受監護人陳何義懿之應繼分之財產價額為922,008 【 (4,610,040 ×1/5 )= 922,008 】元,核與受監護宣告人 之利益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何義懿所繼承 被繼承人陳明窓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分割協議書分割,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 人陳何義懿分割登記上揭不動產,核其行為性質屬處分行為 ,且對受監護宣告人而言並無不利,聲請人請求許可處分不 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0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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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編號│ 不動產 │ 面積 │權利│繼承人姓名及取持分 │
│ │ │ │範圍│ │
├──┼──────┼─────┼──┼──────────┤
│ 1 │屏東縣萬巒鄉│4055平方公│全部│由陳何義懿繼承取得全│
│ │新厝段450 之│尺 │ │部 。 │
│ │1 號地號土地│ │ │ │
├──┼──────┼─────┼──┼──────────┤
│ 2 │屏東縣萬巒鄉│4054平方公│全部│由陳永偉繼承取得全部│
│ │新厝段450 之│尺 │ │。 │
│ │2號土地 │ │ │ │
├──┼──────┼─────┼──┼──────────┤
│ 3 │屏東縣萬巒鄉│175 平方公│18分│由陳永杰繼承取得18分│
│ │佳佐段371 之│尺 │之2 │之2 分 。 │
│ │1號土地 │ │ │ │
├──┼──────┼─────┼──┼──────────┤
│ 4 │屏東縣萬巒鄉│149 平方公│全部│由陳永杰繼承取得100 │
│ │佳佐段371 之│尺 │ │分之49分、陳何義懿繼│
│ │8號土地 │ │ │承取得100 分之51。 │
├──┼──────┼─────┼──┼──────────┤
│ 5 │門牌號碼:屏│155.4 平方│全部│由陳何義懿繼承取得全│
│ │東縣萬巒鄉佳│公尺 │ │部 。 │
│ │和村11鄰佳興│ │ │ │
│ │路36之6 號之│ │ │ │
│ │房屋 │ │ │ │
├──┼──────┼─────┼──┼──────────┤
│ 6 │門牌號碼:屏│122.1 平方│全部│由陳永杰繼承取得全部│
│ │東縣萬巒鄉佳│公尺 │ │。 │
│ │和村11鄰佳興│ │ │ │
│ │路36之7 號之│ │ │ │




│ │房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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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