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275號
PTDV,99,司聲,275,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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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寶傑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秀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另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 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 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設有明文。是以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 產假扣押,經該院以99年度全字第540 號裁定准許在案,按 諸上開規定,本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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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傑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