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明湞
兼法定代理 楊玉隆
人
黃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明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611,988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