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80號
PTDV,100,繼,80,201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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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80號
聲 明 人 黃妙玲
即繼承人
      鍾其翰
      鍾宜蓁
上開聲明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鍾武志(男,民國56年7 月31
日生,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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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