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40號聲 明 人 盧茂陽即繼承人聲明人即繼承人盧茂陽因其被繼承.26日出生,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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