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40號
PTDV,100,繼,40,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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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40號
聲 明 人 盧茂陽
即繼承人
聲明人即繼承人盧茂陽因其被繼承.
26日出生,
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
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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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