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萬章
選任辯護人 羅鼎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萬章自民國壹佰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楊萬章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 8 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二、茲本院以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 年1 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蔡玉雪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