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37號
TPDV,91,除,37,200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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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事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訴訟代理人 游碧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七七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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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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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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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中崙分行 │八十八年九月十日   │壹仟柒佰陸拾玖元│BC五八0五三五│  │
│ │司林永良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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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事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