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6號
PTDM,100,聲,56,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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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春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
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鐮刀及鋸子各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柯春花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86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 。又扣案之鐮刀及鋸子各1 支,均係被告所有供犯前述之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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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