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1號
ILDV,99,訴,31,201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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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林素華
      林文宏
      林文鐸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文彰
被 上訴人 謝武賢
      謝阿鴦
      謝游阿梅
      謝建豐
      李謝沛于
      謝秋淑
      謝秋良
      謝秋子
      謝振雄
      謝武男
      謝武信
      謝素真
      謝素乙
      謝串珠
      謝武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31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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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