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號
ILDV,100,除,2,201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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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德誠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儒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附表:~t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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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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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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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張清來 │兆豐商銀羅東分行│99年7月31日 │31,321元 │DF00000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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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誠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