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1號
ILDV,100,消債更,1,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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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債 務 人 陳東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 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附件:
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 動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並提出證 明文件,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 數額。
三、聲請人母親陳楊鳳娥記事欄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




聲請人及其子女陳珮如陳哲毅陳哲霆、配偶林碧儀、 母陳楊鳳娥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上述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所有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 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不動產 應提供土地、建物謄本及其相關異動資料。
(二)收入數額: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含聲請人自承在永和 金日子小吃店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部分)收入相關 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 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 需包括受扶養人陳楊鳳娥陳珮如陳哲毅陳哲霆)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三)聲請人配偶林碧儀目前經濟狀況、工作、生活、固定收入 情形及其證明。
(四)應受扶養之人即子女陳珮如陳哲毅陳哲霆、母陳楊鳳 娥目前經濟狀況、工作、生活、固定收入情形(所有之不 動產如有出租,包含出租該不動產之收益)及其證明,以 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相關資料。
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七、聲請人何以目前居於新北市?其配偶、受扶養人居所地點為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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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