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4號
ILDV,100,司拍,4,201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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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美圓
相 對 人 張煜鑒
      沈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而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民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 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 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煜鑒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 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 務人對聲請人負債30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又如 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不動產,已於99年10月12日因信託移轉 所有有權予沈美英,爰以張煜鑒沈美英為相對人,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債 權憑證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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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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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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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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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壯圍鄉 ○○○段 │ │1125 │建│275 │全部 │張煜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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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宜蘭縣│壯圍鄉 ○○○段 │ │1126 │田│2062 │全部 │沈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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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宜蘭縣│壯圍鄉 ○○○段 │ │1165 │田│1116 │全部 │沈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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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宜蘭縣│壯圍鄉 ○○○段 │ │679 │田│1182 │全部 │沈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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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宜蘭縣│壯圍鄉 ○○○段 │ │680 │田│1970 │全部 │沈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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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宜蘭縣│壯圍鄉 ○○○段 │ │681 │田│1635 │全部 │沈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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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