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40號
ILDV,100,司促,540,20110128,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江宗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宗蓁於93年6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
   自93年6月9日起至99年6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
   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
   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
   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
   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月26日止累
   計41,048元正未給付,其中40,453元為本金;546元為利
   息;4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540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江宗蓁  │100年1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40453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