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101號
KSHV,105,重上,101,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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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黃智遠
      黃智宏
      黃禎妹
      黃勳鏜
      黃瑞雄
      黃發明
      黃浩傑
      黃順春
      黃金光
      黃發端
      黃發瑞
      黃燐乾(即黃新生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乾(即黃新生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
      謝勝合律師
複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黃能學
法定代理人 黃順元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複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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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