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簡玉瑛
簡麗美
一、債務人簡玉瑛、簡麗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
壹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玉瑛前就讀臺灣觀光經營管理專科學校暨技術
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簡麗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7筆,總計新臺幣251,272元整,
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分84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01日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99年8月1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99年
7月1日),詎債務人簡玉瑛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
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
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51,27
2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另債務人簡麗美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42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簡玉瑛、簡│自民國099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251272│麗美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簡玉瑛、簡│自民國099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1272│麗美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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