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295號
ILDM,99,訴,295,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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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翔寧
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律師
被   告 林洛全
      黃彥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英豪律師
      陳培仁律師
被   告 簡仲浩
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黃冠銘
選任辯護人 黃金亮律師
      李秋銘律師
被   告 朱治宇
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陳豐國
選任辯護人 陳繼民律師
被   告 李振豪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羅明宏律師
被   告 劉心旋
      卓韋震
      黃信瑋
      鍾宇俊
      林俊安
          之1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羈押中)
      鄒文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律師
被   告 鄒仁豪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律師
被   告 林勝福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到庭
被   告 王義忠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趙翔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300、332、333、335、598、599、1268、1269、1329、1371、
1496、1517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7、8、9、10號、99年度少連
偵緝字第2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緝字第137、203、140號
、99年度偵字第2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翔寧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小型煙火筒貳支、連環沖天煙火炮拾壹盒及手持線煙花(如意棒)壹盒均沒收;又共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犯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小型煙火筒貳支、連環沖天煙火炮拾壹盒及手持線煙花(如意棒)壹盒均沒收。
黃彥傑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小型煙火筒貳支、連環沖天煙火炮拾壹盒及手持線煙花(如意棒)壹盒均沒收;又共同犯結夥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扣案之小型煙火筒貳支、連環沖天煙火炮拾壹盒及手持線煙花(如意棒)壹盒均沒收。
簡仲浩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小型煙火筒貳支、連環沖天煙火炮拾壹盒及手持線煙花(如意棒)壹盒均沒收;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小型煙火筒貳支、連環沖天煙火炮拾壹盒及手持線煙花(如意棒)壹盒均沒收。黃冠銘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朱治宇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陳豐國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小型煙火筒貳支、連環沖天煙火炮拾壹盒及手持線煙花(如意棒)壹盒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小型煙火筒貳支、連環沖天煙火炮拾壹盒及手持線煙花(如意棒)壹盒均沒收。
李振豪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劉心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小型煙火筒貳支、連環沖天煙火炮拾壹盒及手持線煙花(如意棒)壹盒均沒收;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小型煙火筒貳支、連環沖天煙火炮拾壹盒及手持線煙花(如意棒)壹盒均沒收。
卓韋震黃信瑋鍾宇俊趙翔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卓韋震鍾宇俊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黃信瑋趙翔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小型煙火筒貳支、連環沖天煙火炮拾壹盒及手持線煙花(如意棒)壹盒均沒收。
林俊安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鄒文成共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鄒仁豪共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勝福王義忠共同犯強制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陳翔寧林洛全被訴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陳翔寧與數名年籍、姓名均不詳之男子於民國98年4月26日 凌晨0時50分許至宜蘭縣羅東鎮○○路27號3樓林駿笠所經營 之「花欣視聽伴唱聯誼卡拉OK」店內飲酒。繼於同日凌晨02 時20分許,陳翔寧林駿笠表示伊最近手頭緊,要林駿笠至 其主持之賭場參與賭博捧場,經林駿笠不從,陳翔寧竟基於 以強暴使林駿笠至其經營之賭場賭博之無義務之事,並妨害 林駿笠經營生意之權利,且與黃彥傑(綽號「阿寶」)、簡 仲浩(綽號「肉粽」)為共同犯意之聯絡,於同日凌晨2時 10 分、19分許,以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黃彥傑使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示黃彥傑簡仲浩兩人至花 欣視聽伴唱聯誼卡拉OK,並示意黃彥傑簡仲浩毆打林駿笠 。嗣黃彥傑簡仲浩旋即於同日凌晨2時27分許至該處,並 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於同日凌晨2時29分起聯手毆打 林駿笠,致使林駿笠臉部、及身體受有多處挫傷、瘀青之傷 害,並砸毀店內設備(傷害及毀損犯行部分,林駿笠表示不 敢提出告訴),以該強暴之手段要林駿笠至其經營之賭場賭 博,並妨害林駿笠經營生意之權利得逞,惟林駿笠並未前往



陳翔寧經營之賭場賭博。
二、
㈠緣吳燈富之友人「吳俊義」於98年3、4月間積欠黃冠銘新臺 幣(下同)1千5百萬元之賭債,於98年4月間某日,黃冠銘 之父即宜蘭縣議員黃浴沂吳燈富至「夢佳鄉」酒店協調該 債務,吳燈富欲以3百萬元解決,因而致生黃冠銘不滿。黃 冠銘於98年7月2日許知悉吳燈富之女友葛蕙芝之母親在宜蘭 縣宜蘭市宜蘭橋下辦理喪事,吳燈富會出現在前開辦喪事處 ,遂與曾進東(綽號「阿東」)、洪文志(綽號「阿志」) 、陳宏鈞(綽號「維綱」)、林晏仕邱偉銘(綽號「八戒 」)(上5人另行審結)、朱治宇(綽號「小朱」)等人共 同基於以強押吳燈富之方式剝奪其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 98年7月2日23時41分許,黃冠銘等人駕駛洪文志之2769-TH 號自用小客車及陳宏鈞之5600-TN號自用小客車及其他車輛 在宜蘭橋附近找尋吳燈富,惟未有所獲,嗣黃冠銘指示洪文 志、陳宏鈞林晏仕邱偉銘朱治宇等人於98年7月3日凌 晨零時41分許,駕車前往宜蘭橋下葛蕙芝之母親辦喪事處尋 找吳燈富洪文志陳宏鈞林晏仕邱偉銘朱治宇乃依 指示駕車至該處後,由朱治宇在橋上車上等候,其餘一行人 則持類似無法證明有殺傷力之槍枝之硬物及木棒等物,至橋 下毆打吳燈富,並將吳燈富強押上車至宜蘭縣員山鄉枕山村 之大礁溪山區剝奪其行動自由,復由黃冠銘曾進東等人持 木棒在山區毆打吳燈富,致使吳燈富之前額、頭頂、背後等 處受有傷害(未據告訴),直至98年7月3日凌晨2、3時許, 才將吳燈富載往宜蘭市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釋放,吳燈富 始至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就醫,並入住612號病房。嗣經 警於98年7月3日凌晨0時41分許接獲民眾報案前往處理,於 98年7月3日凌晨1時許,在宜蘭市○○路與北津路口查獲朱 治宇駕駛洪文志所有之2769-TH號自用小客車,車牌並貼有 紅色膠帶掩飾後,循線追查而知悉上情。
黃冠銘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98年7月5日凌晨2時許 ,穿著灰色theory廠牌長袖襯衫、戴帽緣有Superman字體之 黑色鴨舌帽及口罩,並持無法證明具有殺傷力之手槍至國立 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吳燈富入住之612號病房,持槍對準吳燈 富之大腿作勢開槍,並對吳燈富恐嚇稱:「要讓你死」等語 ,致使吳燈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嗣因吳燈富在旁 陪伴之友人林兆榮及醫院護士發現,黃冠銘始罷手未開槍而 離開。吳燈富黃冠銘再對其不利,遂於98年7月5日上午6 時20分外出離院後,即未返回醫院。嗣於99年1月6日上午7 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黃冠銘位於宜蘭縣員山鄉○○路94之



1號等處執行搜索時,起出黃冠銘於98年7月5日02時許持槍 至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612號病房對吳燈富開槍當時所著 之黑色鴨舌帽1頂、長袖襯衫1件及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SONY 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支,而查獲上情。
三、緣林勝福(綽號「阿福」)、王義忠(綽號「阿忠」)因懷 疑劉力綱與藍曉山、游源益在其等經營位於宜蘭縣羅東鎮○ ○路○段168號快樂敦煌大廈丙棟13樓之賭場內詐賭,乃夥同 李振豪黃彥傑陳豐國(綽號「瘋狗」)、陳翔寧共同基 於以強暴脅迫使劉力綱、藍曉山、游源益賠償賭場因詐賭所 受損失之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於98年8月18日在快樂敦 煌大廈丙棟13樓賭場內設賭局,由王義忠邀約游源益、劉力 綱前往該處打麻將聚賭,游源益劉力綱乃依約前往,另藍 曉山則自行至該處後與游源益劉力綱一起打麻將。繼於同 日19時8分許,黃彥傑陳豐國李振豪等人在快樂敦煌大 廈樓下與陳翔寧謀議後,於同日19時22分許,由李振豪帶陳 豐國、黃彥傑等人與林勝福一起先至快樂敦煌大廈13樓賭場 ,斯時,游源益正好外出購買便當不在賭場內。而李振豪等 人一進屋內即稱劉力綱與藍曉山詐賭,當場毆打劉力綱及藍 曉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強逼劉力綱、藍曉山2人承 認詐賭,並要藍曉山、劉力綱交出身上金錢、證件、行動電 話等物,藍曉山乃被迫交出2千元,劉力綱則被迫交出皮包 (內有現金6萬元)及行動電話,李振豪等人即將上開行動 電話當場摔壞(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以避免劉力綱、藍曉 山對外聯繫求救。期間,藍曉山堅決否認有詐賭事實,李振 豪竟與陳豐國等人持打火機燒烤藍曉山左手小臂,藍曉山因 而受不了向李振豪等人求饒,才被迫坦承詐賭。此時游源益 自外買便當回來,隨即遭黃彥傑打2、3個巴掌(傷害部分未 據告訴),陳豐國在旁指著劉力綱及藍曉山脅迫游源益稱: 他們詐賭都承認了,如果不承認就會和他們一樣等語,李振 豪復向游源益脅迫稱:沒關係,不承認就繼續打等語,其等 並要游源益將行動電話及皮包(內有現金約2千2、3百元) 交出放在桌上,游源益因而被迫將行動電話及皮包、皮包內 之現金交出,其等並要游源益劉力綱、藍曉山等3人每人 拿出1百萬元出來賠償,游源益陳豐國求情,可否降低賠 償金額,惟其等仍要游源益等人簽立本票,此時陳翔寧進入 屋內,要游源益等人找人保伊等離開,游源益遂打電話給伊 同學吳鎮吉(綽號「大頭」、「頭哥」),吳鎮吉到場後, 向陳翔寧等人說游源益是伊同學,游源益不會詐賭,不要為 難游源益等語即離去。陳翔寧繼而向游源益等人稱:原本要



游源益劉力綱、藍曉山每人拿出1百萬元,因為「頭哥」 說話了,1人拿出50萬元即可,後游源益為能離開現場,遂 與劉力綱、藍曉山商量,1人拿出40萬元共計120萬元,並告 知陳翔寧,然陳翔寧表示要130萬元,並由游源益簽立面額 130 萬元之本票,游源益陳翔寧稱要給時間,遂改簽立面 額70 萬元、60萬元之本票2張,交給陳翔寧等人,陳翔寧等 人並於核對游源益之身分證後,將游源益劉力綱之身分證 扣留作為擔保,始讓游源益劉力綱、藍曉山3人離去,游 源益、劉力綱、藍曉山乃於同日22時58分(起訴書誤繕為18 分)許搭乘電梯離開。陳翔寧黃彥傑陳豐國李振豪林勝福以上開強暴、脅迫使游源益劉力綱、藍曉山等人行 無義務之事得逞後,於同日23時許搭乘電梯離開,劉力綱、 藍曉山等人留在快樂敦煌大廈13樓賭場內之現金則遭不詳之 人取走。劉力綱游源益離開後遇警駕駛巡邏車經過始報警 處理,另藍曉山亦至警局報案,而陳翔寧等人知悉劉力綱游源益報警後,唯恐遭警查獲前開強制犯行,遂委託吳鎮吉 將游源益簽立之本票2張及游源益劉力綱之身分證交還給 游源益劉力綱陳翔寧陳豐國另委託林春輝、吳鎮吉出 面與劉力綱和解,並於98年9月9日19時許,在五結鄉二結村 小蘭餐廳,將現金6萬元交由吳鎮吉返還給劉力綱劉力綱 到場時,則由吳鎮吉持陳翔寧委由林春輝寫好之和解書交給 劉力綱簽名,雙方最後以10萬元達成和解,吳鎮吉並交付部 分和解金6萬元給劉力綱,以賠償前揭劉力綱留在快樂敦煌 大廈13樓賭場內之款項。
四、
卓韋震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 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98年8月26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鍾宇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決處應有期徒刑6月、10月確定,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8年5月8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緣陳振忠(綽號「花蓮忠」)在宜蘭縣五結鄉 ○○○路48之7號租屋飼養賽鴿,並參加宜蘭羅東北海聯盟 分會(下稱羅東北海聯盟鴿會)秋季賽鴿比賽,於98年8月3 0日通過第4關後,領有獎金約1千3百多萬元,將於98年9月2 日參加第5關的比賽,其飼養參賽之賽鴿須於98年8月31日19 時至羅東北海聯盟鴿會報到,逾期報到則會失去參賽資格無 法比賽。陳翔寧知悉上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 財犯意,於98年8月31日14、15時許,召集黃彥傑簡仲浩陳豐國劉心旋(綽號「黑猴」)、曾為哲(另行審結) 、卓韋震黃信瑋鍾宇俊方建凱(另案審理中)、趙翔



及少年吳00(綽號「寶弟」,姓名、年籍詳卷,所涉恐嚇 取財犯行部分,業經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處理)、陳00( 姓名、年籍詳卷,所涉恐嚇取財犯行部分,另簽分偵案移送 本院少年法庭處理)至宜蘭縣五結鄉○○○路41巷4弄10號 陳翔寧以其友人「簡志培」名義承租之處所謀議,欲以佯稱 簡仲浩所飼養之鴿子飛進陳振忠前開鴿舍為由,強入陳振忠 鴿舍找鴿子,並擺設沖天炮在陳振忠鴿舍旁,以施放沖天炮 驚嚇陳振忠參賽之賽鴿,阻止陳振忠參賽之賽鴿返回鴿舍, 以致於延誤報到喪失參賽第5關之方式,對陳振忠恐嚇取財5 百萬元,並由陳翔寧指示劉心旋卓韋震等人至宜蘭縣五結 鄉○街路99號臺灣神香倉儲批發商,向蘇寶惠購買2千元之 沖天炮等煙火後,一行人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恐嚇取財犯意聯絡,於同日16、17時許,由陳豐國駕駛2771 -LZ號自用小客車、曾為哲駕駛1309-FS號自用小客車、黃彥 傑駕駛9950- TN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搭載陳翔寧簡仲浩劉心旋卓韋震黃信瑋鍾宇俊方建凱趙翔、吳姓少 年、陳姓少年等人至陳振忠前開鴿舍,陳翔寧並對陳振忠佯 稱其等鴿子飛到陳振忠的鴿舍內,要進鴿舍找鴿子,經陳振 忠表示拒絕後,與陳翔寧同夥之人就從車內取出鞭炮擺在路 邊作勢要點燃,當時陳振忠參賽之鴿子正在鴿舍外空中操練 尚未回鴿舍,陳翔寧等人欲以沖天炮等鞭炮驚嚇陳振忠空中 操練之賽鴿,以阻止賽鴿無法回鴿舍準時在19時至羅東北海 聯盟鴿會報到參賽,陳振忠乃拜託陳翔寧等人不要燃放鞭炮 ,陳翔寧即以此恐嚇陳振忠稱:伊兄弟最近很艱苦,不好過 ,要陳振忠先拿500萬元給伊等語,同夥之人亦靠過來大聲 叫囂,陳振忠唯恐其賽鴿無法準時報到參賽因而喪失鉅額獎 金,且恐遭陳翔寧等人對伊不利,而假意答應給陳翔寧2百 萬元,惟陳翔寧不滿足,要求陳振忠須交付給伊250萬元。 因宜蘭縣議員陳福山議員之賽鴿寄放在陳振忠鴿舍,陳振忠 僱請之員工王練權(綽號「阿國」)以電話通知陳福山並請 陳福山報案,陳福山遂到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報案,並與警方 趕到現場處理,陳福山趕到現場時,陳翔寧陳福山稱:「 我知道你會來」、「我不是針對你」、「我自己也是很艱苦 」等語。繼於同日17時45分許,陳福山在警力支援下,請鴿 舍教練用哨子吹在空中操練的賽鴿下來,並請警方護送到羅 東北海聯盟鴿會報到參賽,警方另在現場扣得陳翔寧等人放 置之小型煙火筒2支、連環沖天煙火炮11盒、手持線煙花( 如意棒)1盒。期間王練權亦打電話給黃文華,由黃文華打 電話告知曾進東有人要到陳振忠鴿舍放鞭炮,曾進東則駕駛 4479-VP號自用小客車載簡國賓前往,黃文華亦打電話通知



羅東北海聯盟鴿會之人員石建和,該鴿會之人員石建和、郭 俊龍及黃強福(綽號「冬山福」)等人亦至陳振忠鴿舍瞭解 情形,黃文華隨後亦到陳振忠鴿舍。嗣陳福山陳振忠於98 年8月31日20時許,前往盧永村(綽號「川哥」)位於宜蘭 縣冬山鄉○○村○○○路123號住處與陳翔寧等人協調,現場 有黃強福及石建和陳翔寧始同意不向陳振忠取款而恐嚇取 財未得逞。
林俊安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 確定,並執行至92年5月28日縮刑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 護管束,迄94年3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 完畢。緣黃冠銘曾進東係連襟關係,因曾進東插手介入處 理陳翔寧陳振忠恐嚇取財之事,黃冠銘乃於98年8月31日1 9、20時許至陳振忠鴿舍瞭解經過,並打電話給黃強福及陳 翔寧,因而知悉陳振忠參加賽鴿比賽領有鉅額獎金1千3百萬 元,陳翔寧因此對陳振忠恐嚇取財5百萬元,陳振忠最後答 應要給陳翔寧250萬元,惟陳翔寧陳振忠經過黃強福等人 之調解,陳翔寧同意不再向陳振忠拿錢,此事已告一段落等 情,竟仍萌生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利用陳 振忠對於陳翔寧恐嚇取財之事尚處於畏懼之際,於98年8月3 1日21時許,以方簡欽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打給陳 振忠稱:事情沒有那麼單純等語,惟陳振忠回稱事情已經處 理好了,隨即掛掉電話。黃冠銘復於98年9月1日以方簡欽之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打給陳振忠,恫嚇陳振忠稱:事情沒 有那麼單純,要陳振忠包紅包等語,對陳振忠恐嚇取財,陳 振忠回稱伊是被害人還要包紅包,沒有這個道理而拒絕包紅 包,黃冠銘就不高興,並在電話中約陳振忠隔日即98年9月2 日見面。黃冠銘繼於98年9月2日12時59分許,打電話給有共 同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之不確定故意之林俊安(綽號「小麵 」)相約後,2人即於同日13時許,駕駛登記黃浴沂所有之9 393-HA號賓士廠牌ML320型式休旅車至陳振忠鴿舍,喝令陳 振忠上車,欲遂行恐嚇取財之計畫,惟陳振忠因心生恐懼而 拒絕上車,且當時因有警員在場,黃冠銘遂不敢強押陳振忠 上車,另約陳振忠於當日下午3時至方簡欽鴿舍見面,陳振 忠因恐黃冠銘對伊不利,乃打電話給陳福山告知此事,並委 由陳福山處理後,隨即於賽鴿比賽結束後離開宜蘭。嗣陳福 山打電話給黃冠銘之父親即黃浴沂議員告知此事,黃浴沂遂 於同日13時25分許打電話詢問黃冠銘黃冠銘再於同日13時 40分打電話給陳福山說:「我說難聽點啦!你要來幫忙處理 事情,台階不讓我下,是把我當成什麼」,並約陳福山至方 簡欽位於宜蘭縣員山鄉○○路323號之鴿舍見面。陳福山



於98年9月2日14時30分許到達方簡欽鴿舍,並將98年8月31 日17時許在陳振忠鴿舍發生之事情告知黃冠銘,之後黃浴沂 及其女友朱瓊純也到場關心,陳福山再度告知黃浴沂有關陳 振忠鴿舍發生之事情,期間,曾進東打電話給陳振忠,但電 話不通,曾進東黃冠銘用自己之行動電話撥打,也打不通 ,黃冠銘於是非常生氣,要陳福山陳振忠交出來,陳福山 回稱:不是我跟你約,是你跟花蓮忠約3點等語,黃冠銘聞 後盛怒,因此起身出拳重擊陳福山胸部,復與林俊安用腳踢 陳福山的身體及腳,致使陳福山受有疑胸壁挫傷、胸痛、右 小腿之表淺損傷、磨損或擦傷之傷害(黃冠銘林俊安傷害 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黃冠銘另與林俊 安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由黃冠銘林俊安將 身上背包內無法證明具有殺傷力之手槍拿出來,並恫嚇稱: 「給他死」等語後,林俊安即依指示自背包內取出該手槍交 給黃冠銘將該手槍上膛,且對陳福山恫嚇稱:「要開槍讓你 死」等語,使陳福山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嗣因黃浴 沂阻擋,黃冠銘始未開槍,陳振忠亦未包紅包給陳翔寧或黃 冠銘,黃冠銘因此恐嚇取財未得逞。
五、鄒仁豪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並於95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鄒文成因 其兒子鄒00(84年生,姓名、年籍詳卷)與游00(83年 生)及其弟游00(86年生)於98年11月22日15時許,在宜 蘭縣羅東鎮○○○路100號成功國小發生糾紛爭執,鄒文成 遂與陳翔寧駕駛9766-DR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鄒仁豪則駕駛 5888-MU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陳豐國等人亦前來現場助陣。 成功派出所員警李旭銘、林明志、謝玉虹等人於同日15時26 分許,接獲勤務中心通報成功國小前有民眾糾紛而前往處理 ,陳翔寧竟基於公然侮辱及侮辱公務員之單一行為決意,在 路邊公然對執行勤務之員警李旭銘以臺語穢語辱罵「幹你娘 」、「幹你娘!」、「可以給人幹,來打我」等語,李旭銘 欲上前逮捕陳翔寧時,鄒文成竟與陳翔寧共同基於對執行職 務之公務員施強暴之犯意聯絡,上前阻擋李旭銘,並對李旭 銘挑釁稱:「怎樣」,陳翔寧亦對執行之員警挑釁稱:「有 種,來打我」、「我罵你…來來來」,鄒文成繼續阻擋,並 對李旭銘怒喊:「那是你的事情,你推我做什麼」,並將李 旭銘推開,復對李旭銘稱:「你推我做什麼,你現在不是推 我,你現在不是要捉我」,妨害李旭銘執行逮捕陳翔寧之勤 務。此時鄒仁豪亦共同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對執行職務公務員 施強暴之犯意聯絡,當場以臺語穢語「…充三小」等語辱罵 執行勤務之李旭銘李旭銘復走向鄒仁豪,質問鄒仁豪說什



麼,鄒仁豪竟對員警李旭銘挑釁喝斥稱:「怎樣,喝!」, 員警李旭銘再走向陳翔寧時,又遭鄒文成阻擋,並以手撥開 李旭銘的手而挑釁稱:「怎樣妨害公務」,鄒文成復對員警 李旭銘喝叱:「你推我,還是我推你」,嗣因鄒仁豪又對員 警李旭銘挑釁稱:「啥?說啥?」,員警李旭銘乃走向鄒仁 豪,並伸出左手時,又遭鄒文成推開,鄒仁豪竟挑釁李旭銘 稱:「好幹,槍拿起來,這裡打下去」,陳翔寧鄒文成復 圍住員警李旭銘李旭銘乃要陳翔寧鄒文成全部走開,惟 陳翔寧繼對李旭銘挑釁稱:「我們可以走了嗎?你要讓我們 走嗎?」,李旭銘陳翔寧說:「你剛才罵警察,我為什麼 要讓你走?」等語後,陳翔寧竟基於對於公務員依法職行之 職務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單一行為決意,在公共場所眾人得共 聞共見之狀態下,當眾打自己之巴掌1下,並用手指員警李 旭銘大喊:「你打我一下,來!大家作證」,復又連續打自 己巴掌4下後,鄒文成即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依法職行之職 務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聯絡附和陳翔寧,並趨前以手指比 著陳翔寧又比李旭銘稱:「…警察打人,照起來。」,陳翔 寧又當眾高喊:「我臉都紅了,你打我的,你打我的,大家 作證」,嗣鄒仁豪亦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及誹謗之單一行為決意之犯意聯絡,加入對員警李旭 銘大喊:「你打人喔…」,陳翔寧鄒文成鄒仁豪3人共 同在公共場所以誣指李旭銘打人之方式,公然侮辱李旭銘執 行之職務,並詆毀李旭銘之名譽。嗣因支援警力尚未到達, 警力不足,且員警李旭銘等人在陳翔寧鄒文成鄒仁豪施 強暴下,未能將渠等以現行犯逮捕,陳翔寧鄒文成、鄒仁 豪等人即駕車離去,陳翔寧於離去之際,竟又對員警怒稱: 「我們現在可以走!可以走嗎!我要走,是他不要讓我走」 等語。嗣經警依蒐證錄影內容始循線查獲上情。六、劉心旋前因妨害自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 4月、1月15日、7月確定,上開各案件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1月確定,另又因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 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30日確定;二者接續執行至98年6 月12日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迄98年12月12日保 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緣林俊宏於98年10月 初經由藍弘儒介紹找劉心旋劉心旋向林俊宏說黃彥傑有工 作要給伊作,黃彥傑遂要林俊宏承包宜蘭縣蘇澳鎮○○路○ 段243號「HK檳榔攤」之電燈照明工作,林俊宏於98年10月1 5日完工後工資及材料費用共計11,965元,林俊宏多次前往 該檳榔攤向黃彥傑收款未果。劉心旋林子洋、藍弘儒、曾 為哲(上3人另行審結)及少年吳00李00(姓名、年



籍均詳卷,2少年所涉恐嚇取財犯行部分,業經警移送本院 少年法庭處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 意聯絡,於98年12月13日22時20分許,劉心旋林子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林俊宏,要林俊宏返回其位於宜蘭縣 冬山鄉○○路○段541號住處,林俊宏與其友人傅凱鉦返回住 處後,劉心旋林子洋、藍弘儒、少年吳00李00等5 人在林俊宏住處等候,劉心旋等人藉詞稱林俊宏在外造謠稱 劉心旋之工程款未還,損害劉心旋信譽,且向林俊宏稱伊缺 錢,過程中劉心旋等人均以兇狠的口氣對林俊宏講話,李姓 少年復持鋁棒作勢要毆打林俊宏,劉心旋復指示林子洋將林 俊宏所騎乘之機車牽至羅東市區典當,劉心旋等人以前開強 暴、脅迫手段,要林俊宏開立面額3萬元之本票10張,並向 林俊宏恫稱:如果錢不交付,就要找人來住處破壞,致使林 俊宏心生畏懼,而簽發面額3萬元之本票交給劉心旋等人。 林俊宏遭劉心旋等人恐嚇取財後,於翌日即98年12月14日撥 打110電話報警,並前往順安派出所製作筆錄。劉心旋等人 取得林俊宏簽立之本票後,隨即持該本票要向林俊宏取款, 於98年12月14日聯絡林俊宏未果,劉心旋等人知悉傅凱鉦為 林俊宏之好友,遂由藍弘儒要無犯意聯絡之傅凱鉦帶同前往 林俊宏與其父親林基正位於宜蘭縣三星鄉○○路108之13 號 住處找林俊宏,於98年12月14日18時30分許,劉心旋、林子 洋、藍弘儒及無犯意聯絡之傅凱鉦等4人駕車至林俊宏前開 三星鄉住處,由傅凱鉦、林子洋下車找林俊宏,林俊宏見劉 心旋前來,因害怕不敢出來,林基正知悉林俊宏遭劉心旋等 人恐嚇簽立本票交付給劉心旋等人,遂由林基正出面與劉心 旋處理,劉心旋林基正趕快將錢準備好。於98年12月15 日下午近4時許,劉心旋與少年吳00及曾為哲等3人駕駛曾 為哲所有之車牌號碼1309-FS號自用小客車先至林俊宏三星 住處找其父親林基正索討林俊宏遭恐嚇所交付之30萬元之本 票債務,林基正亦因害怕劉心旋等人對自己及其子林俊宏不 利,遂答應先交款11萬元,惟林基正需騎乘機車至宜蘭縣三 星鄉○○路138之12號之三星地區農會大隱辦事處自動櫃員 機提款,劉心旋林基正半路脫逃,遂命少年吳00坐上林 基正騎乘之機車押車,曾為哲、劉心旋則駕車跟隨在後至三 星地區農會大隱辦事處,林基正與少年吳00到達後,林基 正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自其於該農會之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分3次各領取3萬元,共9萬元,少年吳00劉心旋則在林基正後方監看,林基正領得現金9萬元加上自 己身上原有之現金2萬元共計11萬元,在曾為哲、劉心旋、 少年吳00等人面前,交付給劉心旋劉心旋、曾為哲、吳



姓少年恐嚇取財得款11萬元後,始讓林基正離去,並撕毀上 開3萬元之本票10張。劉心旋復於98年12月18日上午約11時 許,打電話至林基正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林基正至五 結地區國道5號高速公路下交款10萬元,劉心旋遂與藍弘儒 駕車前往,林基正再以提款卡自前開農會帳戶分5次各提領2 萬元後,在前開約定之地點,將10萬元交給劉心旋,並約定 98年12月23日再交9萬元。惟因劉心旋得知該案已報警,始 未取款,並要藍弘儒與林基正和解。
七、
簡仲浩明知伊並未飼養鴿子,陳翔寧亦明知簡仲浩並未飼養 鴿子,且於98年8月31日下午其等並無鴿子飛進陳振忠位於 宜蘭縣五結鄉○○○路48之7號之鴿舍內,其等於98年8月31 日下午4、5時許至陳振忠鴿舍係以佯稱其等鴿子飛進陳振忠 鴿舍內為由,要對陳振忠恐嚇取財。簡仲浩竟基於偽證之犯 意,於99年1月6日17時03分許,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第五偵查庭,及於99年1月18日14時13分,在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檢察署第二偵查庭,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辦陳振忠遭恐嚇取財案件訊問時,對於其自己是否有飼養 鴿子,其飼養之鴿子是否飛到陳振忠鴿舍等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事項,於供前具結,而虛偽陳述稱伊在家裡樓梯口飼養鴿 子、飛到陳振忠之鴿舍內云云。另陳翔寧亦基於偽證之犯意 ,於99年1月6日16時55分許,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第 五偵查庭,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於供 前具結,而虛偽陳述稱伊朋友黃彥傑簡仲浩不知道哪1個 人的鴿子飛進陳振忠之鴿舍云云。
朱治宇明知於98年7月2日晚間11時許至同年月3日凌晨0時41 分許,受黃冠銘之指示,為處理黃冠銘吳燈富之賭債糾紛 ,朱治宇黃冠銘曾進東洪文志林晏仕邱偉銘、陳 宏鈞等人駕駛洪文志之車牌號碼2769-TH號自用小客車及陳 宏鈞之車牌號碼5600-TN號自用小客車至宜蘭縣宜蘭橋下吳 燈富之女友葛蕙芝母親辦喪事處持類似無法證明有殺傷力之 手槍之硬物及木棒等物,強押吳燈富至宜蘭縣員山鄉枕山村 之大礁溪山區,並非與洪文志邱偉銘等人相約飆車,竟基 於偽證之犯意,於99年1月6日20時10分許,在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檢察署臨時第一偵查庭,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訊問時,對於為何與洪文志邱偉銘等人前往宜蘭橋下 等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供前具結,而虛偽陳述稱:伊 與洪文志邱偉銘一起去,邱偉銘說要帶伊去飆車,伊上車 時,伊有詢問洪文志洪文志說要去飆車云云。八、黃彥傑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98年9月17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竟與藍弘儒、林子洋、林 哲民(3人均另行審結)於98年12月27日6時38分許,駕駛其 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至其向謝明哲承租位於宜蘭縣宜蘭市○○ 路86巷4弄46號3樓之租屋處時,結夥3人以上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指示藍弘儒、林子洋、林哲民 竊取謝明哲所有置於該處1至3樓之乾粉滅火器各2支(共計6 支),並放入其前開自用小客車後車廂內。黃彥傑等人得手 後,於同日晚間某時許,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載所竊得之乾 粉滅火器至宜蘭縣羅東鎮羅東運動公園噴灑供其等玩樂,並 將乾粉滅火器空瓶棄置現場。嗣經謝銘哲發現前開處所之乾 粉滅火器失竊,報警處理後查悉上情。
九、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 告及李旭明告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追加起 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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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