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居生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
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居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贓物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 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6日以法 矯字第1000000812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0年9月24日。聲請人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