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0年度,1號
ILDM,100,簡附民,1,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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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謝立賢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何光榮
      林美君
      吳敏誠
      何游淑江
      何李阿琴
      黃梅英
上列被告何光榮等因99年度簡字第88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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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