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599號
SLDV,99,除,599,201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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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徐佩苓
訴訟代理人 李照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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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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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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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3621-3 │ │1張 │152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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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8911-4 │ │1張 │45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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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12287-8 │ │1張 │59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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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