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7號
SLDV,99,重訴,17,2011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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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
法定代理人 徐偉光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被   告 國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怡
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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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