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99年度,31號
SLDV,99,消債抗,31,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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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抗字第31號
抗 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郭亘峰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對於民國99年7 月
2 日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50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債務人陳贊翔即陳景萍(下稱債務人) 長女及次女現年分別為17、16歲,於債務人更生期間將陸續 成年,縱令為在學之學生,仍可藉由助學貸款制度或兼職打 工之方式完成學業,客觀上應具有相當之謀生能力,屆時債 務人扶養之負擔必將減輕,而增加償債能力,惟原裁定認可 之更生方案(下稱系爭更生方案),並未考慮上情以增加債 務人清償之數額,難謂公允,已影響抗告人之受償利益,爰 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 目的,本即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更生程序 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 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而非 單以清償數額之多寡,作為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之唯一標 準。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7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參(本院98年度 執消債更字第1 號卷第5 頁)。又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新 臺幣(下同)3 萬3000元,業據其提出之張媽媽租屋專業服 務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及台北市松山慈祐宮員工薪資袋 各1 紙(均影本,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 號卷第162 頁、第 233 頁)在卷足憑,堪認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
㈡雖抗告人以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然民法第1114條第1 款所定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係指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 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 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



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 ,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 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 795 號判例意旨可以參照),因此,尚難認成年之就學子女 有謀生能力,即應予剔除其扶養費用。況且,依債務人陳報 扶養三名子女之每月扶養費僅共計9,600 元,每人每月僅3, 200 元,已明顯低於99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 4,614 元。又未成年子女之必要生活支出,隨其年紀增長而 漸增,亦符經驗法則,系爭更生方案就該部分之扶養費支出 既未隨未成年子女之年歲漸增而提高,則亦無單以債務人未 成年子女成年時未提高清償數額,即推論系爭更生方案對債 權人未盡公允之理。
㈢又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3 萬3000元,扣除系爭更生方案所 載每月清償金額9,330 元(27991/3 )及上開子女之扶養費 9,600 元後,所餘金額亦低於前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標準,並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亦屬合理。再參酌債 務人更生方案之清償期限原不得逾6 年,於有特別情事時, 始得延長為8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 項第3 款 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為提高清償成數 已自動延長為8 年,且依系爭更生方案之內容,債務人清償 總金額為89萬5712元,債務總金額為312 萬7243元,總清償 比例亦達28.64 %,亦堪認相對人確已盡其最大能力及誠意 。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斟酌本件債 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等 情,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且查無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3條第1 項或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則本院司法事務官依同條例第64條第1 項裁定認 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酌定其 生活限制,經核並無不合。原審就抗告人所提異議予以駁回 ,洵屬有據。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 條第2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 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陳梅欽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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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