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法定代理人 黃榮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盧久雄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盧久雄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盧久雄(男、民國32年4 月25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95巷4 號、民國74年12月1 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盧久雄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盧久雄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盧久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 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 、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府為興辦新明路拓寬工程,前經本處 75年12月15日北市地四字第47203 號公告徵收盧木所有本市 ○○區○○段3 小段105 號地號土地,其徵收補償費扣除土 地增值稅後計新臺幣278,124 元,因盧君逾期未領,前經本 處於73年2 月28日以73年度存字第1290號提存書提存於臺北 地方法院提存所。嗣盧木之繼承人盧寶珠等人於73年間及79 年間申請領取上開徵收補償費,並保留新臺幣81,119元與被 繼承人盧久雄。嗣提存所以99年7 月20日(73)存永字第 1290號函請本處查報提存物受取權人盧木之其他繼承人姓名 、住所。經查,盧木之其他繼承人盧久雄業於74年12月1 日 死亡,依本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99年8 月4 日北市內戶資字 第09930821600 號函函覆盧久雄除戶之戶籍資料無結婚、認 領及收養記事,其戶內亦無子女同戶。次查戶籍記載盧久雄 之父盧木、母邱紅英分別於民國68年5 月14日、41年9 月10 日死亡,兄弟姊妹盧清標、盧乖、盧玖及盧匕 子等四人均 於盧久雄死亡之日前死亡,其祖父盧田也及祖母黃鬆分別於 民國31年1 月2 日及3 年2 月12日死亡,另查無其外祖父邱
塗及外祖母曾氏合月資料,故查無盧久雄民法第1138條規定 各順位之繼承人,爰檢附相關戶籍資料,依法指定被繼承人 盧久雄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提存人,對於被繼承人即受取權人盧久雄之 遺產,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得為本件聲請。本件被繼承 人自74年12月1 日死亡迄今,既查無其他應繼承人亦無任何 親屬足資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依首揭規定,利害 關係人自得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告。本院 考量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國家財政之法定機關,確實具 有相當之公信力,且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公示催告程序後無人 承認繼承,依法即歸屬國庫,而本院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臺灣北區辦事處對聲請人聲請選任其為遺產管理人乙事具體 表示意見,該處回復請秉權卓處,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 北區辦事處99年12月10日台財產北接字第0990033638號函附 卷可稽,本院因認以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為被繼承人盧久雄之遺產管理人為適妥,並依法為承認繼承 之公示催告。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