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152號
聲 請 人 謝果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姬娜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TS077067、TH 0000000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 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情。
二、經查,票號TS077067之本票,相對人吳姬娜非本票發票人, 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相對人吳姬娜係背書人而非發票人 ,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