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3117號
SLDV,99,司票,3117,2011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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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1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優優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含廢止前全體股東登記資料)。
 ㈡更正相對人優優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全體股東
  。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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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優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