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0357號
SLDV,99,司促,10357,2011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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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向華傑林育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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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