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319號
SLDV,98,司執消債更,319,201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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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9號
債 務 人 王焌名即王炳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王焌名即王炳煌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 度消債更字第37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 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坤園企業社所出具之在職證 明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41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 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 (下同)1 萬5,000 元,則總清償金額144 萬元,清償成數 為45.7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所得外,別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資 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憑(見本院97年度 消債更字第374 號卷,下稱聲請卷,第16頁)。另債務人聲 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5萬元,扣除必要支出29萬1,192 元後,餘35萬8,808 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44 萬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自民國98年1 月起任職坤園企業社種植工 乙職,於楊梅生產有機蔬菜,時薪100 元計,每月工作26日 ,每月薪資收入2 萬6,000 元,無年終獎金等語,業據提出 債務人任職坤園企業社之在職證明、雇主切結書、坤園企業 社承攬台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區之有機蔬菜契作 承攬書為證(見聲請卷第129 頁;本院卷第141 至145 頁) ,尚非無據。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諸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及債務人配 偶楊璧霞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聲請卷第34至35頁;本院卷 第139 頁),債務人全家居住於楊璧霞名下所有位於臺北市 北投區之房地。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為1 萬4,614 元核之,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期間每月必 要支出1 萬833 元,遠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未逾一般 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
㈣至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 低;債務人因奢侈浪費行為而負擔債務;債務人配偶應共同 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債務人每月支出醫療費、電話費及緊急 預備金偏高;債務人配偶名下有不動產,債務人有行使夫妻 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可能;債務人原為計程車司機,有 可能仍以駕駛計程車為業;債務人目前任職坤園企業社之負 責人王建億極可能為債務人之至親,且該企業社之登記址在 台南市白河區,惟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故其是否確 實任職坤園企業社有疑義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 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 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 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 ,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非認可更 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又債務人每月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 度,尚屬合理,業如前述,則在此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 其各項生活支出(諸如:醫療費、電話費及緊急預備金等) ,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且上開支出 係以最低生活費為標準,其餘實際支出之家庭生活費用悉由 其配偶負擔,難謂債務人配偶未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另 債務人配偶楊璧霞名下雖有不動產,惟上開不動產係債務人 於88年間所贈與,此有上開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 本在卷足憑(見聲請卷第140 至144 頁),故非夫妻間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規範之範圍。況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之有無,繫於不確定之法律事實發生,則無從採為判斷更生 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再者,債務人原為德盛交通事業 公司靠行之計程車司機,然參諸債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35 頁),其於98年度已無上 開公司之所得,是債務人陳稱其目前已無從事計程車之營業 活動,應堪採信。末坤園企業社之負責人王建億雖為債務人 之兄弟(參家族系統表,見聲請卷第134 頁),該企業社登 記址位於台南市白河區(參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見 本院卷第216 頁),然債務人工作地於桃園縣楊梅鎮,此有



坤園企業社承攬台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區之有機 蔬菜契作承攬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2 至144 頁),此 為債務人住所地通勤可達之範圍。且佐諸債務人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 見聲請卷第64至66頁;本院卷第146 頁),其於93年12月間 業已退保並於94年1 月間請領勞保老年幾付,故單憑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無從認定債務人於94年以後曾 從事之工作。是債權人僅以坤園企業社負責人為債務人至親 及坤園企業社登記址位於台南市白河區為證,無從遽為論斷 債務人實際未任職坤園企業社。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 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 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 年,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 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 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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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 │
│ 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314萬9,804元。 │ │
│4.清償總金額:144萬元。 │ │
│5.總清償比例:45.7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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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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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83,329 │5.82% │873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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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259,204 │8.23% │1,234 │
│ │有限公司 │ │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3,971 │2.67% │400 │
│ │公司 │ │ │ │
├──┼──────────┼─────┼────┼───────┤
│ 4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71,721 │2.28% │342 │
│ │有限公司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80,096 │2.54% │381 │
│ │有限公司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987,918 │31.36% │4,705 │
│ │有限公司 │ │ │ │
├──┼──────────┼─────┼────┼───────┤
│ 7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00,049 │6.35% │953 │
│ │公司 │ │ │ │
├──┼──────────┼─────┼────┼───────┤
│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12,932 │6.76% │1,014 │
│ │公司 │ │ │ │
├──┼──────────┼─────┼────┼───────┤
│ 9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581,709 │18.47% │2,770 │
│ │有限公司 │ │ │ │
├──┼──────────┼─────┼────┼───────┤
│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69,359 │11.73% │1,759 │
├──┼──────────┼─────┼────┼───────┤
│ 11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119,516 │3.79% │569 │
│ │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3,149,804 │100% │15,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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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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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