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游義坤(即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
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 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8年6 月26日就任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清算人後,即循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於98年7 月 14日向法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聲 請展期清算,經本院於99年7 月9 日裁定准予展期至99年12 月26日。茲聲請人以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無法於期限內 完成清算,請求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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