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64號
SLDV,100,除,64,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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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李德義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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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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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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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聖豐旺有限公司 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4,616元 │AD0000000 │99年8月25日 │
│ │啓文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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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豐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淡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