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0年度,3號
SLDV,100,金,3,201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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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3號
原   告 曾美珠
      丁茂生
      歐陳玉妹
      沈淑娟
      柯秀敏
      楊惠如
      賴欣怡
      林浩盟
      歐昱言
      林薇雯
      喻美馨
      林振銘
      洪鳳苗
      張家維
      林耀助
      余宛臻
      沈陽明
      曾添財
      李若彤
      何台華
      凌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益洲、吳麗卿間返還買賣價款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仟零貳拾萬元(計算式:40,200,000+20,000,000=60,200,00
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之參拾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尚應補繳壹拾柒萬陸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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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