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瑋盛水電衛生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信
被 告 蔡群義即蔡永魁
奕可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群義即蔡永魁
賴琪媛
張春英
徐孟賢
黃瑞華
朱傑儒
郭春助
賴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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