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1號
SLDV,100,訴,41,201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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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勁強
被   告 羅淑瀞即羅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1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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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