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三力合裝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建先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湘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肆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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