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郭金華
訴訟代理人 郭燕惠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複 代理人 江靜福
林敏傑
劉武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
計算式如下:(40,476 ×24.5)+(40,152 ×13.73)=1,542,94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