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黃世華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瑞月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