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廣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姵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壹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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