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18號
SLDV,100,補,118,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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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恆毅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自得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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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毅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