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債 務 人 吳美恩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 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 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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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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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說明債務人戶籍址房地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又債│
│ │務人不居住於戶籍址(臺北市士林區)而另遷住他處(│
│ │新北市淡水區)之因?並提出租賃址房地之建物及土地│
│ │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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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說明債務人租賃址房地之坪數及現居住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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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狀況(含地點、時間、內容)及其│
│ │每月薪資有無獎金、加班費、津貼等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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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說明債務人母親吳郭玉華育有幾名子女?上開子女之經│
│ │濟狀況為何?有無扶養吳郭玉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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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說明債務人於台北延壽郵局之存款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99司執字第34829 號執行命令扣押之金額若干?目前上│
│ │開存款是否已移轉於債權人?若是,請提出該執行命令│
│ │並提出債務人郵局存摺內頁自99年1 月起迄今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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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陳明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包括│
│ │①還款來源②每期清償金額③清償比例④清償總額⑤最│
│ │終清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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