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3號
SLDV,100,法,3,201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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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邢榮階紀念父母慈善事業基金會
      邢瑄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財團法人邢榮階紀念父母慈善事業基金會
  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
  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
 ㈡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聲請人為邢瑄「萍」,惟卷附資料記載
  為邢瑄「玶」,請查明後具狀陳明。
 ㈢聲請狀未載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應具狀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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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