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邢榮階紀念父母慈善事業基金會
邢瑄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財團法人邢榮階紀念父母慈善事業基金會
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
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
㈡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聲請人為邢瑄「萍」,惟卷附資料記載
為邢瑄「玶」,請查明後具狀陳明。
㈢聲請狀未載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應具狀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