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黃淑卿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貝魯奇國際開發有限
公司、江佳陸、楊蕙芳、吳盈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貝魯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江佳陸 住於臺北市中山區、楊蕙芳住於臺北市大安區、吳盈幸住於 臺北市中山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