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9年度,2265號
SLDM,99,審易,2265,201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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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2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硯涵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0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許明秋告訴被告許硯涵侵占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惟告訴人與 被告間為4 親等之血親關係,業據其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 12頁背面),依同法第338 條準用第324 條第2 項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許明秋於民國100 年1 月17日具 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5 頁)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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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