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9年度,2201號
SLDM,99,審易,2201,201101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2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啟華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130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關於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所載(如附件起訴 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林燕妮告訴被告朱啟華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燕妮撤回告訴,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