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99年度,378號
SLDM,99,審交易,378,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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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交易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雅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
4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代理人王義修與 被告成立調解,被告業已依調解內容賠償告訴人,告訴代理 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 按。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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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