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𧃇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4號、99年度
毒偵緝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合計驗餘淨重壹拾點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甲基安 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 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晶體6 包,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10.22 公克,有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4 月1 日北市警鑑字第0990040993 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見99年度毒偵字第674 號卷第68頁 );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99年11月17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73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