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63號
KLDV,99,訴,463,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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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李宗杰即南總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要求被告依96年7月4日審查會議審查委員認定被告提供 之基料不足而要求被告依審查意見修正之地質狀況、施工限 制條件、檢討評估土木工程,施工難易度等事項,應屬系爭 契約所定何一階段應辦理之事項?
二、被告是否曾於96年8月10日提送修正之規劃報告書?原告是否 於97年1月31日始進行審查?原因為何?
三、就審查委員於歷次會議提出之諸多意見,有無加以彙整歸納 為具體改進事項?
四、就被告向原告請求賠償被告所產生之費用62萬4千元及退還 履約保證金10萬元,共72萬4千元乙事,處理之情形為何?被告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狀暨爭點整理書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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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